内幕交易处罚案例: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国祥)
〔2017〕90 号
当事人:王国祥,女,1967 年 2 月出生,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
王国祥内幕交易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原甘肃独一味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其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2 年 11 月,为实现恒康医疗由制药向医疗服务的战略转型,时任恒康医疗董事长朱某、董事会秘书郭某负责着手寻找可收购的标的医院,收购医院的主体为恒康医疗子公司四川永道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道医疗)。
朱某、郭某与四川省红十字肿瘤医院(以下简称红十字医院,2013 年 6 月更名为成都平安医院)实际控制人刘某均接触并洽谈收购红十字医院。永道医疗于 2013 年 1 月 10 日签署协议用 1.2 亿元现金收购红十字医院肿瘤诊疗中心 85% 的收益权,期限 15 年。
2013 年 3 月,朱某和郭某通过刘某均认识了资阳健顺王体检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阳医院)、德阳美好明天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阳医院)和蓬溪县健顺王中医(骨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蓬溪医院)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王某忠并表明了收购其三家医院的意愿。
2013 年 6 月 6 日,恒康医疗签署收购资阳医院(收购价格 2500 万元)和德阳医院(收购价格 1500 万元)100%股权的协议,2013 年 6 月 7 日予以公告。
2013 年 6 月 27 日,恒康医疗签署收购蓬溪医院(收购价格 8000 万元)100%股权的协议,2013 年 6 月 28 日予以公告。
综上,恒康医疗为了实现由制药向医疗服务的战略转型而以合计 2.4 亿元的交易价格相继收购红十字医院肿瘤诊疗中心、蓬溪医院等一系列医院的事项,构
成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的重大事件,该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2013 年 1 月 10 日,永道医疗与红十字医院股东签署收益权收购协议,恒康医疗继续与红十字医院实际控制人刘某均沟通其他医院的收购事项,该时点为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2013 年 6 月 28 日,恒康医疗发布永道医疗收购蓬溪医院股权公告,该时点为内幕信息敏感期的终点,即内幕信息敏感期为 2013 年 1 月 10 日至 2013 年 6 月 28 日。
二、王国祥内幕交易“恒康医疗”
(一)王国祥控制的“唐某国”证券账户开立及归属情况
“唐某国”证券账户于 2010 年 10 月 12 日开立于中投证券遂宁蓬溪映月街营业部,资金账号为 38****55。
王国祥系唐某国配偶,实际控制“唐某国”证券账户。“唐某国”证券账户买卖“恒康医疗”主要由王国祥通过电脑和手机委托下单。
(二)“唐某国”证券账户资金情况
自 2010 年 10 月 12 日开户起至 2013 年 3 月 25 日,其资金规模约为 9 万元。
自 2013 年 3 月 26 日起,资金规模突然加大,2013 年 3 月 26 日、3 月 28 日、4
月 1 日、4 月 8 日累计转入资金 805 万元,用于交易“恒康医疗”。
“唐某国”证券账户中的资金来源于王国祥,并由王国祥承担账户的投资盈亏,“王国祥”银行账户与“王某忠”银行账户存在密切的资金往来。
(三)“唐某国”证券账户交易情况
“唐某国”证券账户于 2013 年 3 月 26 日至 6 月 28 日累计买入“恒康医疗” 106.47 万股,买入金额 1,840.68 万元;卖出金额 1,990.65 万元,获利 1,413,835.03 元。
(四)王国祥关于交易动机的解释
根据王国祥询问笔录,其利用“唐某国”证券账户买入“恒康医疗”除了简单的“看好”并没有其他合理理由,王国祥并未对该上市公司进行了解和研究,也不知晓恒康医疗从事医药行业。
(五)王国祥知悉内幕信息情况及交易特征分析
王某忠为恒康医疗收购的资阳医院等三家医院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知悉恒
康医疗收购资阳医院等三家医院事宜,是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 2013 年 3 月。王国祥作为王某忠亲妹妹,两人关系密切,且存在密切的资金往来。
2013 年 3 月 26 日起,“唐某国”证券账户资金规模突然加大,累计转入资金 805 万元。2013 年 3 月 26 日至 6 月 28 日,王国祥利用“唐某国”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恒康医疗”106.47 万股,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发展高度吻合,资金量突然放大,重仓买入“恒康医疗”且王国祥买入“恒康医疗”没有其他合理理由,交易特征高度异常。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邮件记录、股权投资意向书及股权收购协议、恒康医疗公告、证券账户开户资料、交易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国祥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王国祥的代理人在听证中提出以下申辩意见:1.王国祥不是法律规定上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2.王国祥获取的永道医疗收购蓬溪医院的信息纯属因工作上的原因自然获取,且蓬溪医院的大部分工作人员也已获取,王国祥之前就开始投资股票,主观上看好恒康医疗股票而买入属于普通投资者的正常投资行为;3.
王国祥的交易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是正常交易。
我会认为:1.王某忠为恒康医疗收购的三家医院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知悉恒康医疗收购三家医院事宜,是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 2013 年
page3page4 月。王国祥作为王某忠亲妹妹,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近亲属,两人关系密切,且存在密切的资金往来,王国祥具有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渠道。
2.自 2013 年 3 月 26 日起,王国祥控制的“唐某国”证券账户资金规模突然加大,累计转入资金 805 万元。2013 年 3 月 26 日至 6 月 28 日,王国祥利用“唐某国”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恒康医疗”106.47 万股,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发展高度吻合,资金量突然放大,重仓买入“恒康医疗”,交易特征高度异常。
3.根据王国祥询问笔录,其利用“唐某国”证券账户买入“恒康医疗”除了简单的“看好”并没有其他合理理由。
综上,王国祥交易“恒康医疗”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
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内幕交易。另外,王国祥申辩意见称获取的永道医疗收购蓬溪医院的信息纯属因工作上的原因自然获取,且医院的大部分工作人员也已获取。由此看出,王国祥确实非法获取了内幕信息,并进行了内幕交易。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王国祥违法所得 1,413,835.03 元,并处以 4,241,505.09 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