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违规经营处罚案例: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陆茜)
〔2017〕109 号
当事人:陆茜,女,1984 年 4 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证券从业人员陆茜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股票交易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陆茜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陆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陆茜任职情况
2010 年 3 月至 2014 年 6 月,陆茜就职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建国门外大街营业部,先后担任投资经理助理和投资经理。2012 年 7 月 24 日,陆茜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投资顾问)执业证书。2014 年 6 月至我会调查日,陆茜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学院南路营业部高级投资经理。
二、陆茜借用“林某勤”证券账户交易股票情况
2013 年 5 月 3 日,陆茜与林某登记结婚。林某勤为林某之父。2010 年 3 月 25 日,“林某勤”证券账户开立于湘财证券福州东街营业部,资金账号 260×× ×111。2013 年 5 月 4 日至 2016 年 6 月 6 日期间,“林某勤”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主要指向林某银行账户。
“林某勤”证券账户开户后即交由林某管理使用,林某勤本人未交易或下达投资指令。2013 年 2 月,林某将“林某勤”证券账户的账号和密码告诉陆茜,由陆茜管理。2013 年 5 月 4 日至 2016 年 6 月 6 日期间,“林某勤”证券账户的交易决策和交易操作主要由陆茜做出,交易方式主要为陆茜使用本人手机下单。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2013 年 5 月 4 日至 2016 年 6 月
6 日期间,“林某勤”证券账户累计买入金额 57,843,369.78 元,累计卖出金额
54,658,993.26 元,该账户亏损(含账面)231,501.46 元。
以上事实,有陆茜执业资格证书、相关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2013 年 5 月 4 日至 2016 年 6 月 6 日,陆茜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内借用“林某勤”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陆茜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 400,000 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12 月 20 日